“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买物赠物是在一个销售过程中同时发生的销售和赠送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折扣销售,不属于无偿赠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可见,无偿赠送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有偿赠送并不适用视同销售。买物赠物所谓的“赠送”是与销售一同发生,实质是一种组合销售,获得了相应对价的经济利益流入,并不是一种单向的无偿行为。
当然,实务中对买物赠物如何纳税,存在两种争议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赠品应视同企业对外捐赠,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应该视同销售进行纳税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赠品的销售价款实质上已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款中,只是尚未在合同和发票中单独标明赠品的售价,没有将赠品的售价从销售价款中分离出来而已,属于有偿赠送,应当视为成套、配套或捆绑销售,即销售带有赠品的商品,所以无需视同捐赠处理。
买一赠一销售策略中附送赠品是否视同销售的争议问题,2008年以前并没有文件予以明确规定。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为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也使“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有了明确答案。该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该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该文件的关键在于确定了买一赠一行为的性质,它属于两种销售行为的组合,只不过没有分别定价而已,而不是一个销售行为和一个捐赠行为的组合。从企业会计准则来看,对买物赠物行为的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与上述税收规定是一致的。
从增值税角度来说,买赠行为的应税销售额如何认定,主要争议在于赠物部分是否构成视同销售,按照上述分析,赠物部分是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无偿赠送,不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从一些省市已出台的政策来看,也是和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规定相一致的,即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不视同销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四川省国税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纳税人“买物赠物”方式的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见附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贵州省国税局《关于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购物赠物方式,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它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纳税人采取购物赠物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随同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综合上述税收政策文件,对买物赠物行为,基本是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比例确认销售收入。
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大量采用买物赠物的销售方式,即对提货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客户赠与一定数量货物(例如:买十赠二),并一起予以发货,实质是以赠物的形式进行折扣促销,是一种组合销售行为,也是市场上常见的销售定价策略方式,并非无偿赠送。
当然,企业在税务上,如果不想被认定视同销售或多缴税,在发票开具时要符合相关规定,毕竟目前还是采用“以票控税”,而且,对买一赠一的行为,还是存在税务争议,以上内容供参考,具体处理时还是稳妥处理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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